发布者:李颍律师 时间:2024年01月25日 14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情简介:
原告:王X*金,男,1971年9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X,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指派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倪X,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指派律师。
被告:何XX,男,1970年10月8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舒城县。
原告王X*金与被告何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X*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王X*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
1、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0000元;
2.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曾于淮南市南山XX项目中被告处工作,从事瓦工工作,完成工作后,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工资(劳务费),并出具《欠条》,共计拖欠60000元。原告和工友一同向其讨要工资至今,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拖延或不予支付,导致原告权益受损。据此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依法裁判。
被告何XX未作答辩。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,认定如下:
1.王X*金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,证明:原、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。本院认证意见:该身份证记载有王X*金、何XX的姓名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、身份证号码等。对王X*金的证明观点,本院予以确认。
2.王X*金提交的欠条1份,证明: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。本院认证意见:该证据的真实性,本院予以确认。
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
王X*金为何XX提供劳务,从事瓦工工作。2021年2月10日,何XX出具一份欠条,记载“欠条今欠农民工工资南山里打地坪班组王X*金打15#、16#、17#、9#楼地坪款陆万元正(60000)此据欠款人:何XX谢XX身份证号:XXX97010××××12021.2.10号”。之后,何XX未再支付王X*金劳务工资。
另审查,王X*金同意扣除未做及维修等费用共计4626元。
法院认为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本案中,何XX拖欠王X*金劳务工资60000元的事实,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,足以认定。经审查,王X*金同意扣除未做及维修费用共计4626元。现王X*金起诉要求何XX支付劳务工资55374元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庭审后,何XX抗辩称有9000元应当由舒城XX公司支付,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,且王X*金所做劳务均是由何XX的带班管理人谢XX安排。对何XX的抗辩意见,本院不予采信。
案件判决:
一、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X*金劳务工资55374元;
二、驳回原告王X*金其他的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1300元,由原告王X*金负担100元,被告何XX负担1200元(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
3年
473分 (优于69.24%的律师)
一天内
5篇 (优于82.42%的律师)